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70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4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453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镇**居委会**上,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石林,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8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和住址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3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租得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号**酒店**楼,以**休闲会所之名招募、雇佣卖淫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负责管理日常事务;被告人全某某在2019年1月在该场所负责管理卖淫人员,根据卖淫人员情况划定900元、1000元、1100元三个收费价位,为男性顾客提供“100分钟时长一个钟”包含实质性性交的“刮痧”、“胸推”、“臀推”、“毒龙”等“全套”服务。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分别作为群主对参与卖淫活动人员进行管理。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杨某某明知该会所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3月、4月参与进行招募接待嫖客、介绍安排卖淫人员、收取嫖资、管理账务、记录起钟下钟时间等协助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4月3日,公安民警在心怡休闲会所现场抓获上述组织和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并在现场查获熊某某(女)和王某某、冯某某真(女)和张某甲、赖某某(女)和刘某某、陈某乙(女)和朱某某、钟某某(女)和汪某某、徐某某(女)和黄某某等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对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另行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和现实表现材料、前科证明材料的判决书、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查获现场照片、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的微信记录截图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和王某某、冯某某真和张某甲、赖某某和刘某某、陈某乙和朱某某、钟某某和汪某某、徐某某和黄某某、詹某某、温某某、唐某乙、张某乙、易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唐某甲、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易建成对租房人进行辨认、涉案人员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杨某某参与进行招募接待嫖客、介绍安排卖淫人员、收取嫖资、管理账务、记录起钟下钟时间等协助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山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李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全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3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补充材料(陈某某前科材料的判决书、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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