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壮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住英德市**镇**场**组。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于广西省靖西县,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场**组**号(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靖西县**乡**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经商议,由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网站陆续购买射钉枪、枪管、射钉枪弹及枪托等配件,后二人在陈某某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场**组的家中自行加工制作成疑似枪支一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农某某处扣押上述疑似枪支1只。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6mm的金属弹丸。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农某某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柏天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农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陈某某1372715****、农某某1781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具结书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