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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斌斌,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445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路**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11月、2011年3月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1年9月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20年4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冯燕东,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7821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斌斌、冯燕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斌斌在本市定海区、本区**街道等地先后7次向林某某、沈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7.46克,得毒资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冯燕东先后2次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8克,得毒资人民币23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斌斌在定海区**酒店将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某。

2、2020年二、三月的一天,被告人冯燕东得知何某某购甲基苯丙胺的需求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斌斌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斌斌将0.4克甲基苯丙胺送至本区**街道**停车场交给被告人冯燕东。被告人冯燕东将上述毒品交给何某某后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100元,并将其中800元支付给被告人陈斌斌。 

3、2020年二、三月的一天,被告人冯燕东接何某某购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联系了被告人陈斌斌。随后被告人陈斌斌开车带被告人冯燕东前往本区**街道**小区,并将0.4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冯燕东。被告人冯燕东又在**街道**大桥下将上述毒品卖给何某某,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200元,并将其中800元支付给被告人陈斌斌。 

4、2020年3月,被告人陈斌斌在定海区**村附近先后2次将共计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沈某某,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斌斌接到郭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在**小区门口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郭某某,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6、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斌斌再次接到郭某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在**小区门口将0.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郭某某。 

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斌斌、冯燕东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斌斌位于**小区**幢**楼的住处搜查出毒品疑似物6.73克,其中4.88克属于被告人陈斌斌所有。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斌斌所有的毒品疑似物共计4.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斌斌、冯燕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斌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冯燕东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燕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燕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娜

检察官助理:冯洋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斌斌、冯燕东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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