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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8456,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滑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253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排。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03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常村镇艾黄岭村路段时,撞到驾乘轮椅的被害人秦某某,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号大运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03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又与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秦某某死亡。后陈某某驾车返回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蕾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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