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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8111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7041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期间,授意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非法渠道,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技术专用章(签合同个无效)”印章为参考,在未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刻“**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专用章”,并用于与他人签署合同及接收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肖某某、刘某甲、饶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刻制公司印章,该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第二款只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使用建议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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