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街**,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3********,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见孝昌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黄某某、高某某、某某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调查经营卷烟的问题,与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叫被告人刘某某将门关住,不让黄某某等人出去,双方争斗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黄某某的右手拇指被被告人刘某某打伤出血。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14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打斗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某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暴力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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