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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7********,**族,**文化,原**篮球教练,户籍在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4********,**族,**文化,原**篮球教练,户籍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村**栋**楼**号,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外出遛狗途径本市普陀区**路中国银行门前非机动车停车处,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VISP牌公路自行车外形独特且未上锁,遂将该车窃走并藏匿于被告人陈某某所住小区车库内。经价格认定,被窃VISP牌公路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停放在**路中国银行前一辆VISP牌公路自行车被盗。

2.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上址盗窃自行车。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证明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4.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购车订单截图,证明被盗VISP牌公路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到案以及身份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7月12日1时许,二人共同将停放在本市普陀区**路中国银行门前的一辆未上锁的VISP牌公路自行车窃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 任晓莹

2020年10月29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住处。

    2. 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建华律师,联系电话:1391796****。

3. 被告人刘某某值班律师: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关婧律师,联系电话1376130****。

4. 侦查卷宗二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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