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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陈**,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住*******号。2019年8月5日因盗窃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刘**,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乡**村**号。2019年8月5日,因盗窃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伙同刘**窜至荥阳市**镇**湖公园门口,将张*停放在公园门口的一辆黑色福喜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河南省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770元。现该摩托车已经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刘**的供述;2、被害人张*的陈述;3、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 4、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刘寅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单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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