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小学文化,养殖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初中文化,养殖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驾驶车辆来到阳新县**镇***附近,驾驶渔船,使用渔网、鱼篓、木棍等工具窃取***的鱼类500余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87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共同赔偿被害方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丽
助理检察员: 王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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