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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盗窃)(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朝阳路**号*号楼*单元***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4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刘**,男性,20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200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冯屯镇菜刘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2日被经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624日被经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7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分局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日,被告人陈**伙同刘**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海通物流钢材市场1号大门北70米众邦钢构店内,以为被害人张**办理贷款为由获得张**的信任得到并控制其手机盗窃张**10994元,其中被告人陈**独自通过下载手机软件京东金融并将在该软件中利用张**的身份贷出的共计4500元盗取并挥霍;后又伙同刘**通过张**手机中的支付宝软件套取出其支付宝花呗中的2500元以及网商贷中的4000元,并将其中的6494元通过扫刘**提供的其朋友刘**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盗走并挥霍。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刘**在家人陪同下到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张**陈述;3. 被告人陈**、刘**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刘**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刘**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 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52170572、13406340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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