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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小区**单元***室,庆阳市西峰区城管局干部。中共党员,无前科。2015年5 月7 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罚款500元。2018 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址西峰区**乡**村**队**号,现住西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4年8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处罚200元。2017年8月1日,因赌博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址西峰区***路***号,农民。无党派。因犯抢劫罪,2005年4月21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8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处罚200元。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1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1日,何某甲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5分。2013年12月底,何某甲归还陈某某15万元,后何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其腿部受伤。2014年8月底,陈某某指派被告人刘某某与边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庆城县找见何某甲,并强行将何某甲带至西峰区*广场,陈某某对何某甲殴打辱骂,指派刘某某、边某某以何某甲走到哪跟到哪,寸步不离的方式守着何某甲要债。并将何某甲扣留在西峰区**大厦宾馆长达10多天之久。何某甲家人给陈某某支付本金及利息28万后,陈某某才让刘某某、边某某将何某甲放离。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赵某甲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陈某某借款共计108万元,约定月息4分、5分不等。后赵某甲先后归还陈某某本金及利息约110万元。2015年2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将赵某甲叫至西峰区****饭店门口,催要债务无果后陈某某打电话叫来刘某某、白某某,指派刘某某、白某某以赵某甲走到哪里跟到哪里、寸步不离的方式守着赵某甲要债,并将赵某甲扣留在西峰区***宾馆内长达3天。后刘某某、白某某跟随赵某甲去赵某甲朋友马某某家借钱时,赵某甲趁机从马某某家后院翻墙逃跑。

2014年年初至4、5月份,辛某甲在西峰区经营美食汇广场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陈某某借款约137万元,约定息月4分、5分不等。后因辛某甲无法按期还款付息,陈某某指派刘某某、杨某某在美食汇广场辛某甲办公室守着辛某甲要债,直到辛某甲给陈某某清息后,刘某某、杨某某才离开辛某甲办公室,一直持续到该美食汇广场关停。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将辛某甲叫至西峰区**小区门口,让刘某某、杨某某以辛某甲走到哪跟到哪里、寸步不离的方式守着辛某甲要债,并将辛某甲扣留在西峰区**家园*号楼***室刘某某租住房间长达3天。后辛某甲趁刘某某、杨某某二人不备,短信通知其父辛某丙报案,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董志派出所出警后,辛某甲才被其父亲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涉黑涉恶线索移交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的相关文书材料,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何某乙、孙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辛某乙、辛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赵某甲、辛某甲的证言;

4.同案犯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白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有关量刑的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六个月,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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