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广春,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6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2007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景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8年7月30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1月21日因购买假币被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2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7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84********,汉族,初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驾驶白色东风卡车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镇,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门前的废旧锅炉1个(价值人民币1400元)。
2.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驾驶白色东风卡车窜至在哈尔滨市五常区**镇何某某家废品收购部,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家盗窃暖气片6组(价值人民币777.60元)。
3.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驾驶白色东风卡车窜至在哈尔滨市五常区**镇**修理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抽2个(价值人民币702元)。
4. 2019年8月10日l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汽修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汽修厂内轮毂、缸盆、工片(价值人民币5380元)。
5. 2019年8月10日l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汽车修配厂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修配厂内变速箱、差节后桥(价值人民币770元)。
6. 2019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阿城区**镇**村**修理部,盗窃被害人陈广春修配部内废铁(价值人民币2000元)。
7. 2019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阿城区**镇**修理部,盗窃鲍某某修理部门口后桥总成(价值人民币630元)。
8.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镇**轮胎修理部,盗窃被害人李某丙10个缸盆。(价值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8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阿城区**镇**轮胎修理部,盗窃被害人齐某某缸盆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
10.2019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阿城区**镇**修理部,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缸盆1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
11.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窜至哈尔滨市长江路**汽车修配厂,盗窃缸盆(价值人民币2740元)
12.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哈尔滨市宾西**驾校,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家盗窃插排、缸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000元)。
13.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窜至哈尔滨市宾西**废品收购站,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家废钢材(价值人民币9200元)。
14.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广春、李某甲窜至**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丙130块跳板(价值人民币5850元)
15.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广春、李某甲窜至五常市**村,盗窃被害人佘某某圆型钢筋(价值人民币6660元)
16. 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广春、李某甲窜至**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丁110块跳板(价值人民币4950元)
17.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广春、李某甲窜至阿城区**修配厂,盗窃废铁、弓子片、水箱、汽车废件等(价值人民币7263元)。
综上,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共谋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经鉴定共计58.422.6元。其中陈广春参与实施盗窃17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8.422.6元,刘景文参与实施盗窃案件1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3.699.6元。李某甲参与实施盗窃16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55.682.6元。
经侦查,2020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阿城区**洗浴将被告人陈广春抓获。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阿城区**街**小区将被告人刘景文抓获。2020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阿城区**小区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提取笔录;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李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等5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16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8. 讯问视频光盘,监控视频光盘共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陈广春系主犯,刘景文、李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菲
2020年12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陈广春、刘景文、李某甲现羁押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