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在广州市**有限公司分别任**、**、**、**期间,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在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废塑料回收处理工程、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升级改造、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社区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中,采取虚增工程、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共362787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会计凭证、会议纪要、工程协议、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的供述;
3、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骗取财政资金为单位所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亚
2019年12 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43****。
2、本案卷宗材料共65册、审计报告6册及光盘资料19张。
3、《具结书》4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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