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井研县**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女,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五通桥区人,住仁寿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9********,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渝北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81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文林镇**路一段。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名山区人,住名山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路*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段*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高新区人,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女, 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6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住金堂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1982********,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刘某、徐某、邹某、谢某某、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某、熊某、黄某某、谢某、温某某、陈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刘某商量利用手机在网上开设赌场,通过打麻将、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陈某在闲聊APP上建立名为“休闲娱乐同学会”的群并负责赌场管理,刘某在熊猫麻将APP建立一个名为“休闲娱乐来两个”的俱乐部,购买房卡供开设赌场使用,并拉人到“休闲娱乐同学会”的群,组织群里的人到熊猫麻将APP“休闲娱乐来两个”俱乐部进行赌博,每局抽取10元头钱。为维持赌场正常运行,陈某和刘某还安排被告人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熊某、黄某、谢某、温某某、陈某作为赌场“拉手”,拉参赌人员进群参与赌博,并按比例将所抽头钱返给各“拉手”。被告人徐某系刘某的妻子,其在赌场负责财务管理,收取头钱并于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上午和“拉手”结算当天应分得的头钱。陈某、刘某还雇请被告人邹某、谢某某夫妇管理赌场并收取头钱。
陈某、刘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陈某、刘某开设的赌场违法所得共890878元,其中陈某获利301359元、刘某夫妇非法获利301359元、邹某获利55000元、谢某某非法获利55000元、黄某非法获利42582元、高某某非法获利26391元、龚某非法获利23748元、王某非法获利21630元、易某某非法获利18782元、熊某非法获利15049元、黄某某非法获利9140元、谢某非法获利8780元、温某某获利6822元、陈某非法获利5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徐某、邹某、谢某某、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某、熊某、黄某某、谢某、温某某、陈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徐某、邹某、谢某某、黄某系情节严重,陈某、刘某等15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恒、刘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徐某、邹某、谢某、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某、熊某、黄某某、谢某、温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陈某、刘某、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某、熊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徐某、邹某、谢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温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陈某、刘某、徐某、邹某、谢某某、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某、熊某、黄某某、谢某、温某某、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迪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刘某分别被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邹某、谢某某、黄某、高某某、龚某、王某、易某某、熊某、黄某某、谢某、温某某、陈某分别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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