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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路**社区**,现住鹿寨县鹿寨镇鹿州市场三区**号**楼**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3200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住鹿寨县鹿寨镇鹿州市场三区**号**楼**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现住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联系,商量以每套1000元的价钱收购他人银行卡去卖;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广东省回到鹿寨县,2020年1月4日,由被告人韦某某开租来的车搭被告人刘某某其找来的朋友郭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人一起到荔浦市办理银行卡,同年同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刘某某及刘某某找来的朋友郭某甲、邓某某、邓某某、郭某乙等人一起开车到永福县办理银行卡;截止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共收购了12套银行卡,并于当天由被告人韦某某、刘某某把收购的银行卡拿到鹿寨县金鹿新城一期3栋一单元602室黄某某住所及鹿寨县**镇****;同日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在鹿寨县鹿寨镇鹿州市场*区**号租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涉案银行卡12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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