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单位广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住所: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经营广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过程中,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目的,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以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接受了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0份,并将所取得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广东**贸易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187507.0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8172843.5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同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积极退缴增值税款人民币1187507.08元、罚款人民币593753.54元、滞纳金人民币12664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广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单位广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单位广东**贸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下;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颖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卷宗8册1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