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苍山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该人另案处理)等人发放免费领取礼品的小广告吸引中老年群众到兰陵县城赵管庄原虹桥幼儿园内参加净水机推销活动,先通过各种小恩小惠、健康讲解吸引人,又通过购买产品后原价退钱以引诱人,进而在活动最后一天高价推销净水机、电饭煲、豆浆机等劣质产品后卷钱立即驾车逃窜。经查,有100余名群众被骗,涉案资金135320元。案发后,陈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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