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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家中欲利用微信、QQ招嫖形式实施诈骗,便通过互联网购买微信号、QQ号、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并将微信号位置设置为浙江省等地,并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进行招嫖。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加入一起进行诈骗。被害人欲进行嫖娼,通过微信搜索并添加陈某某、刘某某使用的微信。然后陈某某、刘某某以预先支付小姐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骗被害人通过扫支付宝二维码形式转账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在浙江省衢州市**县的被害人黄某某欲进行嫖娼,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添加陈某某、刘某某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通过扫支付宝二维码形式转账,往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分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574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儋州市**镇**路**宾馆**楼**房内被儋州市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处扣押手机3部、手机卡2张、手机卡套2张;从刘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截图资料、报案书、通话清单查询、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说明

2.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3.现场补充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送虚假信息的手段,共骗取他人人民币5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琴

检察官助理:林  莘

书  记  员:符精政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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