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住**镇**村**组**号,2009年在深圳市因犯盗窃被判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孙某某(在逃),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招工广告,伪造印章、合同以缴纳保险费、服装费为由收取被害人数额不等的费用,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姜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等13人现金2581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德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专用章、北京辉丽物流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工作证3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刘某某、陈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2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份;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宋某某、杜某某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说明。
3.被害人韩某某、姜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在逃),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招工广告,伪造印章、合同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之所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会
检察官助理:王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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