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涉案人员郑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及陈某某的两位朋友(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城楼下找到郑某某的朋友何某某,便将被害人何某某拉上陈某某驾驶的轿车,由陈某某及其两位朋友将何某某带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大道**号的**会所,使用手铐限制何某某的人身自由,要求其约郑某某出来商谈还钱一事。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何某某的电动车,张某某驾驶作案车辆随后到达**会所。
十多分钟后,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到合汇城附近寻找郑某豪,未果,就再次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回**会所,用手铐约束何某某,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要求何某某在郑某某的借据上签署了担保人。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两位朋友发现何某某用手机录音,即各打了何某某一个耳光。同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释放被害人何某某,让其离开**会所。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害人何某某无偿谅解陈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审讯视频、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陈某某联系电话138*******、刘某甲联系电话137********、张某某联系电话136********。
2.全案证据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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