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烟酒商行经营者、建德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华某某通过微信接受被告人徐某某订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订单,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收购贵州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包装材料,并购买散装白酒,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路**号二楼的出租房内完成灌装和包装,然后寄送给被告人徐某某,累计销售15批次147箱882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9.6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
2019年12月4日和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上述来源的白酒冒充正宗贵州茅台酒,分别以2200元/瓶、2000元/瓶的价格向汪某某、蒋某某销售1箱6瓶、10箱60瓶,销售金额共计13.32万元,非法获利9.47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出租房内查获的2瓶贵州茅台酒(标称)、被告人徐某某库存的324瓶和蒋某某、汪某某尚未饮用的共计66瓶上述来源的酒产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主动退出非法获利3.8万元。上述经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产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单、现金缴款单、随案移送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物流代收货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柴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手机数据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产品辨认(鉴定)表;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3.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 章 超
2020年5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华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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