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卓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强某某、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绰号:青某某、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邀约被告人卓某某到桐梓县实施盗窃,当晚便骑卓某某的二轮摩托车于次日2时许到达桐梓县城区,寻找目标;行至桐梓县海校街道玉龙桥宏达汽车洗车场处,盗窃了娄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后离去;途中二人担心三轮车电量不足,便将该车停放于桐梓县娄山街道砖瓦厂附近的三叉路口公路边,再次返回到桐梓县**镇**村**组,盗窃了范某某家的一辆红色“先锋”牌油料机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二被告人到达先前停放电动三轮车处,采用油三轮车拖拉电动三轮车的方式返回遵义;途中,因拖车危险,将电动三轮车丢弃。现电动三轮车灭失,油三轮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油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入所体检表、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同群

2020年2月1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