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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卞某某赌博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灌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抓获,次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卞某某之夫),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抓获,次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在灌南县**乡**村**组其家中,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抽头渔利五千余元。

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卞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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