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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占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六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占某某(绰号帽子臭),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惠安县**镇**村**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花园**栋**室。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2日被惠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矮子跃),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刑)在占某某位于惠安县**镇**村的“**海鲜店”内经营烧烤冻品,并由孙某某出面利用其在**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影响力推销烧烤冻品,拓展市场,迫使**烧烤摊、**烤吧、**烧烤摊、**烧烤摊、**烤吧、**烧烤摊等商家向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等人购买烧烤冻品。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占某某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他人销售商品6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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