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古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6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和谢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许昌市建安区**镇**村,二人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用钳子剪断栓狗的链子后,将一条黑色比利时牧羊犬狗盗走,后被告人古某某将该狗带回家中。
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和谢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许昌市建安区**店镇**村,被告人谢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甲的家中,从里面把大门打开,古某某进入院内,二人把停放在门楼下一辆红色优狐牌两轮电动车、一辆永冠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两轮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扶沟县**镇**行政村**村,用破坏钳将被害人宋某某家的大门及堂屋门的挂锁剪开后,将院内停放的一辆绿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深紫色雅迪两轮电动车,客厅里放置的一台32寸万利达牌液晶电视盗走。案发后,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扶沟县**乡**村村民韩某某(秦某某)家门口,趁被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车门未上锁之机,打开后备箱,将车辆内的一个黄色东诚牌电锤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古某某到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正在充电的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古某某到扶沟县**乡**行政村**村,二人用破坏钳将被害人郁某某(徐某某)家的大门挂锁剪断,进入院内,又用撬杠将堂屋房门暗锁撬开后进入屋内,被告人陈某某、古某某将卧室内的一台55寸TCL牌液晶电视、停放在堂屋客厅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一套碗具、两个“福禄”牌玻璃水杯、一盒正山小种牌茶叶、一个雅格牌矿灯、两双耐克牌女士运动鞋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宁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郁某某、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古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4次入户盗窃;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伙同他人实施4次入户盗窃;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实施2次入户盗窃,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古某某,被告人古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鸿心
检察官助理:谢 静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古某某、谢某某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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