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 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公馆**房,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公馆**房,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的“咪**”、“企**”等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主播,用手机在网络直播平台与网友聊天互动,网友通过直播平台给陈某某刷礼物,陈某某通过微信或QQ添加刷礼物的网友为好友,并通过QQ向好友传播其自制或其与被告人叶某某一起录制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由陈某某一人单独进行的淫秽表演以及其与被告人叶某某的性爱动作表演。
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举报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其住处上网时下载安装了“咪**”直播软件,在直播软件里进入被告人陈某某的直播间,陈某某要求进入直播间观看的网友刷礼物,称刷够一定数额的礼物就可以加微信私聊且还有别的福利。举报人刘某某按陈某某的要求刷了礼物,并与陈某某加为微信、QQ好友,陈某某通过QQ向其发了31部视频。经鉴定,该31部视频中有30部为淫秽视频。
经检查,被告人陈某某的蓝色底OPPO手机通过QQ传送给其QQ好友167部视频。经鉴定,该167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其中79部视频为陈某某单独淫秽表演视频,88部为其与被告人叶某某的性爱淫秽视频。
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叶某某做主播传播淫秽视频以来,通过支付宝的违法所得金额为8746元,通过微信收取的违法所得金额无法准确统计。违法所得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三角支架一个、眼镜一副、跳蛋一个、胶管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身份证资料、抓获经过、QQ聊天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直播平台界面、直播账号、QQ账号、支付宝支付记录、微信交易流水;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视频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达到197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违法所得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出货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且均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初云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三角支架一个、眼镜一副、跳蛋一个、胶管一个(以上物品暂扣于坪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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