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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叶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郁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郁南县**镇**居委**路**号,住郁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小区自建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等人因不满政府对云浮郁南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自发组织群众以改变选址或撤销为目的向政府提出诉求,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某为群主的“志愿者”微信群为依托,组织、策划、指挥、协调群众通过上交请愿书、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向政府施压,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志愿者”成员通过电话、上门走访或者微信群宣传等形式纠集**等镇的村民于2019年6月19日至22日到郁南县**镇**村进行非法聚集,6月22日非法聚集的群众因不服公安机关管理,冲击维护秩序公安民警,非法聚集的群众企图到广昆高速**高速公路进行示威,公安民警为维护安全和高速公路顺利通行对游行群众进行堵截,导致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前严重交通堵塞长达20多个小时,游行群众并对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的民警多次进行冲击试图冲上高速公路进行示威,致使多名民警受伤,游行群众还对352省道**村、连**镇**村委**出口和G80**高速出口进行堵塞长约20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1册。

3.有关涉案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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