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村**号,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伙同“天骑”、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雇佣,在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南国雄楚国际广场丽枫酒店楼上公寓租赁房间设置卖淫窝点,由卖淫组织营销人员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带领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并给部分卖淫女发放卖淫提成;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收取嫖资、分配卖淫使用的房间。
2019年12月26日晚,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南国雄楚国际广场丽枫酒店楼上公寓1411房及该公寓的各个楼层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黄某、张某某、梁某某、刘某、万某某、陈某等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等人,查获嫖资人民币 53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指认照片、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黄某、张某某、梁某某、刘某、万某某、陈某;冯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孙某某、国德芬、周某某、肖伶、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徐某丙、姜某某、王某丙、徐某丁、徐某戊、朱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雨
检察官助理:覃珺之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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