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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37号

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于2019年8月起,在本市花都区**镇**庄**街**号无名加工厂内,擅自为他人加工假冒的“innisfree”品牌洗面奶,从中牟利。被告人陈某某主要负责灌装、联系收发货及收款等事项,被告人吕某某协助被告人陈某某拍盖拧盖、贴封口膜等。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在上述被抓获,并被缴获“innisfree”悦诗风吟牌洗面奶2160支“innisfree”悦诗风吟牌软管8550个,自动灌装机1台及原料1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innisfree”悦诗风吟牌洗面奶及“innisfree”悦诗风吟牌软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 书证;

1.​ 被害单位代理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 鉴定意见;

1.​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川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卷。

3.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荣耀手机1台、“innisfree”洗面奶2160支、“innisfree”软管8550个、自动灌装机1台、原料1桶;扣押被告人吕某某苹果手机1台,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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