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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广西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出租屋。2008年11月3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2月2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桥**村出租屋。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凌晨,驾驶牌号为粤H*****的小货车窜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架设在高州市**镇**村委会**岭的基站房,采用撬门等手段,盗窃到上述被害单位的江苏理士2V/500AH铝酸蓄电池48个,规格为150平方的电池线44米,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954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在佛山市**区**镇辖区被高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被害单位已追回上述被盗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海锋

2019年8月8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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