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1月份,宋某某(化名张某某,另案处理)与马来西亚籍人员赖某某、“杰森”、“嘉某某”等人创立了云讯通组织,该组织以振兴民族互联网、公司上市发行原始股票等经营活动为名,按照云数贸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设立网络数据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注册会员、股东等不同级别的账号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会员为条件,通过设置的“直推奖”、“对碰奖”、“层碰奖”等规则获得电子币、报单币奖励,该电子币、报单币又可用于重复注册账号、转化为原始股票或者出售给下线会员以获利,并不定期向下线会员给予小额分红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至2016 年案发,云讯通组织共发展下线会员达52 万余人,层级达4000 余层。
2014 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马来西亚加入云讯通组织,注册了会员账号,后向金某某、孙某某等人介绍、宣传云讯通,发展下线会员。直至案发时止,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云讯通后台数据的鉴定,使用陈某某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 在会员系统进行查询,共匹配到513 个账号,注册时间自2014 年11月20 日至2015年06 月15日。其中下线会员数最多账户xw ZJSFOO1在推荐网络中处于59 层,该账号的下级推荐网络有33 层, 50851 个账号,根据证件号码去重剩余3675 个证件号码;该账号在安置网络中处于70 层,其下级安置网络有39 层, 51142 个账号,根据证件号码去重剩余3123个证件号码。帐号CGZOO 的团队总业绩为:27000 ,为陈某某帐户最高业绩。
2015 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黄某某的介绍下加入云讯通组织,注册了会员账号,依托**店等场所、通过面对面推广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了张某甲、金某甲、张某乙、顾某某、张某丙等人,并能过其本人或女儿金某乙的帐号向其上线转帐云数贸、云讯通款项100余万元。2015年,被告人吕某某参加了东阳义乌地区会员组织的磐安大峡谷旅游活动,并作为会员先进代表上台发言宣传云讯通。直至案发时止,根据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云讯通后台数据的鉴定,使用吕某某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 在会员系统进行查询,共匹配到27 个账号,注册时间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07月04日,其中注册时间最早账号JDH00在推荐网络中处于30 层,该账号的下级推荐网络有32 层, 31337 个账号,根据证件号码去重剩余3786 个证件号码;该账号在安置网络中处于47 层,其下级安置网络有82层,27628个账号,根据证件号码去重剩余3442个证件号码。该账号的团队总业绩为:210765000 。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金某丙、周某某、金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依托“云讯通”网络平台,以平台上市可分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清峰
检察官助理:郑常弘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于本市,联系电话137*******;被告人吕某某监视居住于本市,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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