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5********,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现住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望都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4********,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现住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望都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吕某某在望都县**村通过手机网络聊天联系以每克一百五十元价格购买冰毒200克,2019年8月11日装有冰毒的快递在邮寄过程中被定州市公安局查获,经称重冰毒重量为291.01克。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291.01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卫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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