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8月7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吕某某组织高某等十一人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红十字血液中心献血车出卖血液。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该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71774****;
2.侦查卷宗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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