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期**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牟利,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期**座**栋**室作为经营场所,通过“永兴传媒”赌博微信公众号内的“北京赛车PKIO”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雇佣揭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由二人通过微信、探探等交友软件发展赌徒,向赌徒推送“永兴传媒”微信公众号,引诱赌徒熊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该平台以1元人民币兑换1积分的比例充值兑换积分,后持积分在“北京赛车PKlO”平台上通过“竞猜”按钮购买大小、冠亚军等号码进行赌博,购买不同的赌注有不同的赔率。赌徒所亏损资金30%上缴给平台,70%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所得。至案发时,该团伙共获利约30万元人民币,扣完各项费用后被告人吴某某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约5.2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亭二期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丽景天成30座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作案工具、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交易明细统计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刑某某、熊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头像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结伙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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