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宿舍**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菜馆四楼租房内以摆设麻将桌,并提供麻将、扑克牌等牌具的方式供张某某、李某甲、郑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不特定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场中帮忙抽水。2020年8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325元及麻将两副、扑克牌一副,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上述参赌人员。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经查,该赌场抽头渔利为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赌具、赌资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投案报备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郑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及证人指认被告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环晖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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