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陈某甲月陈某甲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陈某甲陈某甲陈某甲,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陈某甲镇陈某甲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陈某甲月陈某甲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陈某甲陈某甲陈某甲陈某甲,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陈某甲镇陈某甲村陈某甲号陈某甲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到广东陈某甲陈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并装上他们骑来的三轮摩托车上,藏在该公司的垃圾池里,后五人各自回家。
第二天,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与林某某、林某甲、陈某甲又到**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并将前天晚上藏放在垃圾池处的铁板一并运走。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盗窃的铁板全部卖给雷州市覃斗镇经营废品站的郑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000元。
二、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林某甲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运出去后卖给郑某某,得赃款1590元。
三、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公司的施工工地盗窃铁板,运出去后卖给郑某某,得赃款2500元。
四、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林某甲、陈某甲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公司的工具库里将19根机架盗走,运出去后卖给郑某某,得赃款7580元。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电力工业专用设备的部件于2020年1月13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2172元。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三轮摩托车、手机、铝合金(机架)共19条等物证;2.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讯流水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陈某甲、梁某某、林某某、陈某丙、廖某某、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5.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9.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盗窃所得数额巨大,吴某某盗窃所得数额较大,且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陈明娟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7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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