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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将闽******东风日产牌小轿车送到被告人陈某某的修理场维修时,由被告人陈某某提议,二人合谋通过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以支付被告人吴某某的修车费用。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一桥下伪造了闽******小轿车与闽******比亚迪牌汽车相撞的虚假事故现场,被告人吴某某自己并指使被告人蒋某某到现场分别冒充事故双方驾驶员,共同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漳州市芗城区***路**大厦)保险金数额总计人民币10754.35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龙文区朝阳镇**汽车维修服务部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叶某某、何某某五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艳珊

检察官助理:廖庆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蒋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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