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8〕4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街**楼**房。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8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2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尹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与谭某某签订《管理使用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承租佛山市三水区**镇**管理区**村**厂房、仓库及宿舍等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纸品有限公司地块内平面图所示区域1)。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租赁地用于经营无牌油桶加工厂(区域1),从事废旧油桶的收购、分拣、清洗、翻新及拆解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油渣、废油液等物质。2017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共同经营上述无牌油桶加工厂(区域1),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分拣油桶后分类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清洗和拆解油桶,并于2017年8月起聘请被告人尹某甲负责油桶的清洗和翻新工作,油桶加工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废油液等物质通过渗坑排放。2018年5月24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无牌油桶加工厂(区域1)进行检查,并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区域1)15个位点取样检测,经检测,上述无牌油桶厂(区域1)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量,上述无牌油桶厂(区域1)内的废油桶、废油渣等物质合共重47.47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物证;4.书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7.4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8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尹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 移送全部证据材料、证人名单一份;

3. 移送本案扣押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