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技术有限公司物料员,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苏州**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苏州**技术有限公司物料员,经与被告人吴某某预谋后,在负责管理该公司**区**号楼**楼仓库物料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19年6月14日私自将该仓库内物流编码为07040019的5箱IC芯片搬出仓库,并在外包公司货车司机王某甲(在逃)的帮助下,放在外加工物料中运出公司,后陈某某、吴某某将上述芯片转移至深圳,由吴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320000元。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合计侵占苏州**技术有限公司芯片18450个,价值人民币363649.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14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身为苏州**技术有限公司物料员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吴某某内外勾结,侵占公司货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364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