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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楼**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昆明**公司的名义,通过公司广告及业务员推广宣传,以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昆明**公司居间服务协议书》,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共计向408名投资人吸纳资金人民币22,238,000元,已经返还本金370,000元,已支付利息、红包以及礼金3,416,666元,尚有18,451,334元未归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客服部主管期间,昆明**公司共计向229名投资人吸纳资金人民币9,758,000元,已经返还本金150,000元,已支付利息、红包以及礼金968,655元,尚有8,639,345元未归还。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合同、投资人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四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19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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