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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吴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单元**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市**贸易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宿舍。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张湾区青年广场附近委托被告人吴某某帮忙购买一只象牙手镯,并向吴某某支付现金2800元。2019年3月7日,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武汉一微信号昵称为“A高山流水”的卖家(另案处理),以1900元的价格从“A高山流水”处帮陈某某购买象牙手镯一只,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象牙手镯款1****,吴某某从中获利900元。2019年3月15日,经吴某某电话通知,陈某某收到了由广西省防城港市东兴市场寄来的疑似象牙手镯一只,并告知吴某某手镯已收到。2019年6月11日,陈某某主动将其购买的手镯上交。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为象牙制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象牙手镯一只;2.受案登记表、快递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4.称重记录;5.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非法收购象牙手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晓颖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03527****;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1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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