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池某某镇**路**银行*****旁。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9月6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峰,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池某某镇**工业园**村加油站旁。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池某某镇**工业园**村加油站旁。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顺,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居委会**路北*巷*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下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峰驾驶一辆银色长安牌小汽车(车牌号:川S2J****)载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李某某到揭西县五云镇流坪村一沙场附近,6月10日凌晨,陈某某、覃某某、李某某使用剪钳等工具偷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五云电信支局正在使用462.5米的铜蕊通信电缆(HYA200*2*0.5)。随后,陈某某、覃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峰将该批电缆送到惠来县葵潭镇以约8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顺。黄某甲顺明知该批电缆是陈某某等人偷来的仍然进行收买。

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电缆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制作笔录、通信设施被破坏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证明、关于陈某某等有无前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黄某甲顺到案经过、户某某材料、潮安县**院**“陈兵”的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彭某某宏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覃某某、黄某甲顺、吴某甲峰、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二、2019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峰驾驶一辆银色长安牌面包车(川S2J****)载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和“老某某”(另案处理)到揭西县灰寨镇南洋村汕头埔至南门段路段,使用水管剪等工具偷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灰寨电信支局正在使用的2条各280米某甲的通信电缆(HYA200*2*0.5、HYA300*2*0.5)。随后,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老某某”将偷得的电缆送到惠来县葵潭镇,将该批电缆线以约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顺。黄某甲顺明知该批电缆线是陈某某等人偷来的仍进行收购。

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电缆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治安卡口照片;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材料、情况说明、通信设施被破坏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证明、关于灰寨、东园电缆价格认证的说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等有无前科情况说明、黄某甲顺到案经过、潮安县**院**“陈兵”的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黄某甲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覃某某、黄某甲顺、吴某甲峰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三、2019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峰驾驶一辆银色长安牌面包车(川S2J****)载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和“老某某”(另案处理)到揭西县东园镇三犁村委宅埔村、新宅村乡道,4月22日凌晨,陈某某、覃某某、“老某某”在该地段使用水管剪、电缆剪等工具偷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东园电信支局的1条120米某乙牌通信电缆、1条200米某乙牌通信电缆。随后,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老某某”将偷得的电缆送到惠来县葵潭镇,将该批电缆线以约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顺。黄某甲顺明知该批电缆线是陈某某等人偷来的仍进行收购。

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电缆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信设施被破坏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证明、户某某材料、关于灰寨、东园电缆价格认证的说明、证明、关于陈某某等有无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黄某甲顺到案经过、到案经过、潮安县**院**“陈兵”的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黄某甲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覃某某、黄某甲顺、吴某甲峰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四、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峰驾驶一辆银色长安牌面包车(川S2J****)载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老某某”(另案处理)到普宁市里湖镇古岭村东竹坑,陈某某、覃某某、“老某某”使用水管剪等工具偷得石牌营业服务厅3条各333米的通信电缆(HYA100*2*0.5 直径20mm;HYA50*2*0.5 直径15mm;HYA30*2*0.5 直径12mm)。随后,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老某某”将偷得的电缆送到惠来县葵潭镇,将该批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黄某甲顺。黄某甲顺明知该批电缆线是陈某某等人偷来的仍进行收购。

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电缆线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67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石牌古岭村EPON主干路由图、证明2份、户某某材料、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等有无前科情况说明、黄某甲顺到案经过、到案经过、潮安县**院**“陈兵”的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钟某某鹏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黄某甲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普宁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覃某某、黄某甲顺、吴某甲峰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吴某甲峰涉嫌盗窃4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393.2元,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1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黄某甲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8393.2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峰、覃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吴某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覃某某、吴某甲峰、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某某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现均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某某具结书》5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