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汉族,文盲,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在之前与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纠纷在调解过程的反复变卦,指使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丁(另案处理)对取得7万元赔偿款的杨某某(吴某丙妻子)实施抢劫,并提供杨某某将现金放在电动车车尾箱和独自一人开电动车回家的信息给吴某甲、吴某丁。于是吴某甲、吴某丁准备好头盔、口罩等作案工具先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路口路边田里蹲守等候杨某某,待杨某某来到时,吴某甲、吴某丁突然从农田里冲出来推跌杨某某并抢走杨某某装有7万元现金的电动车。后吴某甲驾驶该电动车搭着吴某丁迅速逃离现场,将电动车丢弃在**镇**村委**村的一泥空地处,将7万元现金取走,二人再步行逃进附近农田里,由吴某甲通知潘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其藏匿处将其二人接走。吴某甲将7万元赃款其中的7300元藏于茂南区**酒店的**号房间,给4000元吴某丁购买两部手机,8400元用于娱乐消费,余下50300元交由其母亲陈某某保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被抢劫的电动车价值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无视国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尧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六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