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周开春,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天凯,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开春、钟天凯、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1时许,周开春、陈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云昕饭店吃饭时,因嫌饭店工作人员拿碗筷慢了,周开春和陈某某便砸坏饭店的碗、杯子等物,后双方自愿协商,田某某便赔偿了饭店100元钱。周开春、陈某某、田某某、杨某某等人离开云昕饭店之后,周开春、陈某某对云昕饭店怀恨在心,便又邀约钟天凯来云昕饭店泄愤报复,钟天凯提议到**小吃店拿刀子,三人同意,随后钟天凯到**厨房内拿了两把菜刀,周开春、钟天凯一人持一把刀,三人到云昕饭店后周开春、钟天凯用刀砍伤云昕饭店里面的朱某某、樊某某,造成朱某某的左手腕被砍伤,樊某某的脸部、头部等部位被砍伤,经鉴定,樊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苏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樊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开春、钟天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春、钟天凯、陈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损坏他人财物遭赔偿后,又持刀上门泄愤报复,将两名被害人砍伤致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平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物证菜刀两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