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村**组**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村**组**号**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乡**村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2月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7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易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邦康,在缅甸**娱乐城与偷渡出境的同乡被告人易某某相识,后三人相约偷渡入境回国。2020年7月4日,三被告人结伙从缅甸邦康先乘车后徒步的方式偷渡进入中国境内,次日7时许在孟连县**镇**村**号界碑附近,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边境巡逻工作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出入境管理查询信息、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易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起诉书二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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