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3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200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0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2008年7月因吸毒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东路恒茂华城门口以900元的价格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二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0.4克左右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而后周某某又将该毒品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龚某某。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郭某某联系被告人龚某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在将毒品交给郭某某前私自截留一点给自己吸食,剩余毒品两人在南昌市西湖区**园**栋**单元**室共同吸食。
2020年0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内被抓获,被告人龚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城门口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及转账记录、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有二次犯罪前科和多次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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