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街**巷**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梁某某、张某甲受“老周”(另案处理)等人安排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9号雨润中央公馆南京斯维登精品公寓临时租赁房间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陈某某受“老周”安排在现场望风、收取提成。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望风。
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查获失足女14人,嫖客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刀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司某某、屈某某、张某乙、曹某某、曾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搜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卖淫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荣伦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周某某现各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8册。
3.适用速裁程序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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