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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6月15日减刑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周某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查起诉期间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自临沂市到日照市岚山区海边游玩,后被告人周某某提议盗窃一辆摩托车。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随机转到日照市岚山区**小区***楼*单元楼梯处时发现魏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后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状工具撬开该摩托车,由周某某驾驶至临沂市**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66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于2019年11月7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检察官助理:陈增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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