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满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在蓟州区渔阳镇于桥村被害人仇某某的**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仓库内,多次趁仓库内员工不备偷装仓库内的苏菲品牌卫生巾共计36箱及丽邦品牌卫生纸1箱到二人驾驶的公司配货车中盗出销赃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二人俵分。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卫生巾和卫生纸共价值人民币10553.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月明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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