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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浙江**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福州。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浙江**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浙江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和龙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和龙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阿军” (在逃) 处获得开设**赌博网站所需的电脑、手机、无线WIFI、QQ账户、银行卡等设备和账户,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向参赌人员提供虚拟金豆与人民币兑换服务的方式开设经营赌博网站。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兑换收取赌博资金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赃款人民币55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Game3799赌博网站,帮助其在赌博网站向参赌人员提供虚拟金豆与人民币兑换服务,又帮助被告人陈某某招募为赌博网站提供虚拟金豆与人民币兑换服务的客服,其中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直接参与兑换收取赌博资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帮助被告人陈某某招募吴佳俊(在逃)、小鬼(在逃)为赌博网站兑换金豆与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间, 被告人周某某先后7次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到银行将收取的赌博赃款提取现金后,全部交给被告人陈某某用于购买赌博网站虚拟金豆,累计金额达人民币42.98余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经营Game3799赌博网站, 帮助其解封用于收取赌博网站资金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先后42次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到银行将收取的赌博赃款提取现金后,全部交给被告人陈某某用于购买赌博网站虚拟金豆,累计金额达人民币286.5余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又帮助被告人陈某某招募陈礼明(在逃)为赌博网站兑换金豆与换取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鸿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司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杭州市兴业银行西湖支行、杭州市兴业银行高新支行出具的零售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宝交易等电子数据;

(二)证人李某某、穆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虎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浙江省;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浙江省。

2.侦查卷宗十册,光盘二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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